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10-11浏览次数:903来源:ok138cn太阳集团官网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甘肃省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甘政发〔2007〕7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要求,为激励我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甘肃省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甘政发〔2007〕7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省属及市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级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每年5月底前,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出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进行审核。

第七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将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连同省上配套资金)下达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高校组织实施。各高校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各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条 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甘肃省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二条 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其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达到这一要求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须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其申请助学金的资格进行审查。

从2008年开始,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务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等方面的材料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请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上报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